XX镇各项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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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办事公开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主动公开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
2、)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公开下列内容:(-)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申请材料和材料要求以及示范文本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咨询投诉电话、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八)其他
3、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审查第六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公开渠道第八条各单位将主动公开的内容应通过下列渠道进行公开:(-)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凤冈站点;(二)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资料索取点;(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
4、务手册或便民服务卡;(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站;(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内容或不及时公开发布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不及时更新发布内容或不及时作出说明的;(五)违规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
5、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总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各村社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拟公开前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第四条对拟
6、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及要求第五条XX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第六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各村社区、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甄别把关,防止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各村社区、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
7、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社区或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予以公开。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H一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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