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关于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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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XXXX大学委员会关于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要求,进一步规范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和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任职管理、重新任用等方面的实施工
2、作。处理包括诫勉处理,以及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第三条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从严治吏,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庭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五级及以下的管理岗干部。第二章处理处分决定执行第五条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
3、责任主体。第六条处理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送达处理处分决定等有关文书材料,并抄送或者函告校内相关单位,督促协调执行到位。同时向受处理处分干部本人宣布。第七条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一)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处理处分决定。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分别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宣布工作;(二)结合受处理处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采取通报处理处分决定、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三)直接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处理处分影响期内有关干部年度
4、考核、任职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四)配合做好党员权利恢复、政务处分提前解除等工作。第八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依据处理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一)对受处理处分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财务处执行;(二)做好处理处分决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四)为受到开除处分干部办理人事关系注销手续。第九条财务处应当依据处理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一)办理受处理处分干部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理处分干
5、部多发的工资、津贴;(三)在纪检监察机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工作。第十条受处理处分干部不服处理处分决定提出复审、复核、申诉的,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干部受处理处分后的工资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由人事处和财务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三章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第十二条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由学校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别履行帮扶教育主体责任,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做好教育转化、跟踪联系、心理疏导等工作。教育帮扶责任人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受到处理处分的,一般由学校党委委派分管校领导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二)处级单位领导班子
6、其他成员受处理处分的,一般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三)其他干部受处理处分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机关党委一般指定所在单位负责人,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指定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四)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由其现在工作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第十三条教育帮扶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教育帮扶责任,在处理处分决定宣布当天开展首次谈心谈话,帮助受处理处分干部及时调整心态,正确对待组织决定,做好以下工作:(一)督促、帮助受帮扶对象制定学习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二)处分影响期内,每季度与帮扶对象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并记录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帮扶台
7、账(见附件);(三)了解帮扶对象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协助做好恢复帮扶对象党员权利和处分影响期满的评估工作,准确作出综合评价。教育帮扶责任人应当定期向指定其承担教育帮扶责任的党组织报告教育帮扶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教育帮扶对象存在思想消极、履职不力或者新的违规违纪苗头问题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向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反映。指定教育帮扶党组织应当对教育帮扶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及组织部、人事处要根据干部受处理处分情形和个人情况,妥善安排适当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履职尽责管理,通过核对核实核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现实
8、表现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提高。第十五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要认真落实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教育制度,同党委组织部等部门适时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纪检委员(纪检员)、党支部书记或帮扶责任人等了解受处理处分干部学习、思想、工作状况,帮促相关责任人履行好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和帮扶工作,并根据回访情况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供任用建议。第十六条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对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客观公正提出评价意见,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考核评评价主要方式包括:(一)与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教育帮扶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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