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组织案件审查作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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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12/H13 .执行部门14 .器官组织送检15 .病理组织委员会审查范围16 .审核流程委员会审查范围27 .案件审查及审查结果之处理28*,I,1.i39*3A?JJ3附件附件一病理组织检查委托单(手术)A-I附件二病理组织检查委托单(医嘱/检查)A-2附件三细胞学检查委托单(医嘱/检查)A-3附件四子宫颈抹片检查单(医嘱)A-4附件五病理组织审核通知单A-5本准则参考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说明(2010版)、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版)等法令订定。1 .目的为提升本院医疗水平与手术前临床诊断之正确性,经由病理科与病理组织委员会查核病理检查结果与病人之诊断,督促
2、检讨改善,以减少不当切除病人身体器官或组织之情形,达到提升医疗质量之目的,特订定本准则。2 .适用范围有关手术切除组织、摘取异物或身体切片检查等医疗处置之需要性及适当性审查,包括由人体取出之器官组织或取出物之送检条件、组织切除案件分类、异常案件提报及审查等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办理。3 .执行部门本作业之执行部门为病理组织委员会及病理科。4 .器官组织送检(1)手术室、门急诊或病房应将所有由人体取出之器官、组织或取出物连同病理组织检查委托单(手术室)(附件一)、病理组织检查委托单(医嘱&检查报告)(附件二)、细胞学检查单(附件三)、子宫颈抹片检查单(附件四)送病理科检查。其余无检体之手术记录单,亦应
3、于手术后汇送病理科整理保管与审查。(2)各类手术或内视镜所摘除组织或异物之检查方式(切片检查或目视检查)由各科拟订,经病理组织委员会审查后,呈报院长核准。5 .器官组织切除案件之分类与提报(1)病理科完成检查报告时,应查核检查结果与病人术前诊断之符合与否,并按下列规定与分类编定代号。A.正常组织(代号T0):组织切除适当且符合术前诊断者。B.第一类异常(代号T1):切除组织病理上有病变且合乎手术条件,但切除不适当者。C.第二类异常(代号T2):切除组织病理上有病变但有下列情形者。a.依病理检查所见和病理学观点属于不须切除者。(代号T2-1.)b.病理检查结果与术前临床诊断显然不符合者。(代号T
4、2-2)c.在临床一般常规观点上属不该切除者。(代号T2-3)D.第三类异常(代号T3):a.切除没有病变的组织(正常组织)且属无必要者。(代号T3-1.)b.切除组织或取出物未送病理检查者。(代号T3-2)c.有外科手术应做组织切除而未切除者。(代号T3-3)(2)凡疑属异常案件,即应注明异常类别交由病理组织委员会执行秘书汇总,提交病理组织委员会审查,以讨论其异常性和适应性。(3)如有因手术记录单或病理组织检查委托单其临床资料记载不全,影响分类之进行者,病理科医师应联络手术医师确认。前述因资料不全影响分类之案件,病理科应定期汇总提病理组织委员会检讨。6 .病理组织委员会审查范围(1)病理组织
5、检查分类疑属异常之案件:A.组织切除异常案件或应做组织切除而未切除之手术异常案件。B.手术或内视镜切除组织或取出物未依规定送检之异常案件。(2)经(副)院长或院务委员会指定审查之医疗争议案件。(3)切除之组织有病变且经适当之切除并符合正确诊断,因特殊原因经(副)院长或院务委员会提交审查者。7 .案件审查及审查结果之处理(1)病理组织委员会执行秘书接获病理科提报之案例后,应先会请个案之主治医师于14日内完成书面说明并经科主任核签意见后,提报病理组织委员会进行审查。(2)审查时如无法自病历纪录与主治医师之书面说明资料充分了解手术条件、诊断依据,或手术所见与病历内容未能符合、诊断未确定时,得邀请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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