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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能源SINOMEC公司标准版本号:A/0项目安全伤亡事故处理程序QB/NYAS10049-20161目的为了明确本公司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伤亡事故处理程序,确保在伤亡事故发生之后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救援、救护,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处理过程,导致作业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的救护和管理。3伤亡事故的急救、现场保护和报告3.1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应迅速组织人员实施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做好两件事:一是急救伤员、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
2、少不必要的贻误治疗时间。二是保护好事故现场。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事故示意图,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抢险等名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3.2事故发生后,其施工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4伤亡事故的报告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是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4.1 轻伤事故,立即报告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4.2 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死亡事故,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
3、并由企业负责人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所在的公安部门。4.3 重大事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逐级上报,报告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重大事故报告在24小时内,特大事故不能超过2小时。5伤亡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2)事故的类别、事故的严重程度;(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报告单位和联系电话。6项目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6.1 伤亡事故的调查6.1.1
4、组织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主管领导,除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还应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1)轻伤事故一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经理部生产、技术、HSE管理、人事、保卫,工会等有关第1页共3页部门的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2)重伤事故一由企业负责人企业生产、技术、人事、保卫、工会、监察、项目经理,项目HSE等有关部门人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3)死亡事故一由企业负责人、企业生产、HSE管理、人事、保卫、工会、监察等有关部门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要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6.1.2 现场勘查一通过人证、物证、技术分析,
5、资料分析等手段为判明事故发生原因,提供依据。6.2 伤亡事故的分类(1)责任事故一是指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一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3)破坏事故一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造成的事故、对已确立为破坏事故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 3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一直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机械、物质和环境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一事故中属于技术和设计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
6、故隐患整改不利等原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主要原因一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6.4 事故分析的步舞(1)首先阅读调查材料;(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责任者;(3)制定事故预防措施,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实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4)在查清伤亡事故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人、项目责任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吸取教训,接受教育,改进工作;6.5 事故责任根据对事故应负责任的程度不同,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还必须根据
7、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形成后,企业、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办理报批手续。7事故的结案处理7.1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实,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有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制成事故报告书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7.2 事故结案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应经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规定给予处分,企业接到有关管理部门的结案批复后,进行事故建档,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故档案资料包括:(I)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2)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4)物证、人证调查材料;(5)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6)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7)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作的结案报告;(8)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9)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10)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王钦纲审核人:李春森批准人:段玉林本办法于二。一六年三月第一次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