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形成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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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形成的规定(一)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二)工程资料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三)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确保其具有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资料,应分别对各自所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四)严禁随意修改工程资料,当确需修改时,应先行划改,再由划改人签字。严禁伪造或随意撤换工程资料;(五)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和传递。(六)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签字时间,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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