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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HS标准程序STANDARDPROCEDUREOFEHS题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文件编号EHS-A45-00部门:EHS管理部起草人日期部门审阅日期EHS审核日期批准人日期执行日期日期分发部门EHS管理部、制造部、工程部、质量部、研究所、供应部、医务室、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和车间警告: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务必于执行之日前完成本程序的培训变更记载文件编号/版本变更内容执行日期EHS-A45-00从SMP.N0:EHS-2038-00变更而来.一、目的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
2、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三、术语与定义3.1工作场所:(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 2工作地点:(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活动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4. 3采样点: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5. 4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6. 5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
3、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7. 6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8. 7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测定、测量和分析计算。四、职责4.1研究所研发或引进新产品时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使用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4. 2供应部负责购买符合国家规定有资质的单位(证照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4. 3EHS管理部负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环境控制的有效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4. 4培训部负责对新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教育、培训工作。4. 5各部门/车间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培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6医务室负责做好员工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 7新建、改建、扩建
5、项目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五、程序5.1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申报5.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5. 1.2各部门、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及使用原辅材料,结合工作场所设置的各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方式、活动范围等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GBZ2有害因素范围,辨识出各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5. 1.3EHS管理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公司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并受其监督检查。5.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5. 2.
6、1管理基本要求(1) EHS管理部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 EHS管理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a.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b.职业危害监测结果。c.职业健康监护报告d.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的相关资料。(3)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b.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C.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d.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e.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7、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2.2工程措施(1)原材料储存和运输a.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自动化生产装置,以避免或减少有害物质的散发。b.完善生产工艺控制过程,减少粉、粒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输送距离。c.人行通道(含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不应敷设有毒气体管道。d.对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采取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2)生产工艺过程与设备a.研究所负责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b.生产工艺过程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或负压方式工作。不能密闭时,应设
8、置通风系统。c.在生产工艺过程与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d.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供应部应当向供应商索取设备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e.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供应部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等材料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3)有毒废物处置a.散发有毒气
9、体的生产废水,应尽量缩短在车间内穿过的距离,不应采用明沟排水。b.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不应随意放置在车间内,应设置专用库房,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储存,交有资质处理单位集中处置。(4)防尘、防毒a.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并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b.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采用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局部通风除尘措施,通过检测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局部强化通风排毒。C,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区域,设计自动
10、报警装置、通风设施。有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设泄险区及应急救援器材等应急设施。使设施、设备及通道处于正常状态。d.在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设置冲洗地面等墙壁的设施。e.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f.进入狭窄封闭场所作业参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安全操作规程(5)防暑当作业地点气温237C时采取局部送风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使员工减少接触时间。(6)防寒工作场所气温W8C的月份进行局部采暖设施,岗位休息室设采暖设施。(7)防噪声产生噪声的区域应远离其他非噪
11、声作业区域。将噪声较大的设备,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应设置有采用隔音板的隔声操作(控制)室,给员工配备防护耳塞、耳罩。(8)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从事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5kvm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设置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9)照明作业场所照明根据采光情况进行调整,一般观察生产过程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020勒克斯)符合照明要求。(10)封闭式车间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立方米h,符合国家要求。(11)辅助用室a.设置的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生活室(休息室、厕所)。符合相
12、应的卫生标准要求。b.存衣间配置闭锁式衣柜。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c.车间设置事故淋浴设施,有不断水的供水设备。(12)人员要求:1)进入作业场所车间内部人员a.车间内部人员按照生产岗位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b.保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干净完好,如在穿戴过程中被物料污染,应及时更换清洗。c.禁止在作业场所、贮存区携带(或贮存)生活用品、食品、饮料及个人杂物。离开作业场所时洗手、洗脸,必要时更换工作服。d.下班时,淋浴并更换工作服。2)进入作业场所的来访人员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来访人员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
13、等非防爆电子产品等其他物品。穿戴安全帽、戴护目镜并在指定人员带领下按规定进入作业场所。(3) .3应急措施(1)部门车间应根据车间(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职业危害告知卡)。(2)部门、车间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3)接触高毒、剧毒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箱,接触腐蚀性毒物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淋浴器、洗眼器等设施。(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
14、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5.2.4健康监护(1)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a.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b.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2)职业健康检查a.从业人员调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岗位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
15、案。b.在上岗期间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应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c.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工作。d.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e.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f.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已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定期复查,并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置。5.2.5个体防护(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2)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