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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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法律法规物业法律法规培训人:纪律要求请把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会议期间请注重仪容仪表及个人行为规范;请勿交头接耳;会议期间如需离场需经领导同意。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常见问题解答目录目录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icing elit, sed do eiusmod tempor incididunt ut labore et dolore magna aliqua. Ut enim ad minim veniam, quis nostrud exercitation ullamco laboris nisi ut aliqu
2、ip ex ea commodo consequat.一、物业管理基础知识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摘要三、案例解析物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物业管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其目的是确保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的生
3、活、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环境。针对性的专项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物业服务费的构成物业服务中的关键文件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其他管理规定/规约 1、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为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3、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4、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5、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业主业主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主体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主体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服务过程中常用的两部法律,物权是基本法律,属于上位法;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
6、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7、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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