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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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23)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意见。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强化企业稳工稳岗。鼓励企业稳工稳岗,经当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
2、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连续稳定生产的重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鼓励来闽在闽稳定就业,对2023年4月首次来闽就业和省内新增就业农民工,连续缴纳失业、养老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新增岗位补贴。落实阶段性失业、工伤保险降费、缓缴政策。(二)搭建就业创业平台。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扩展就业创业渠道,为农民工和用工企业提供零工供需对接,并提供劳动维权、技能培训等延伸服务;支持以政府购买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工就业。(三)提升就业创业素质。引导农民工结合自身特长,投身乡村振兴。鼓励
3、农民工积极参加马兰花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各地每年资助组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四)促进返乡入乡创业。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指导,强化试点示范作用,挖掘典型案例,对能够有效带动农村劳动力增收致富的农村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在场所要求、带动就业认定等方面,结合农业农村创业特点,组织认定一批有当地特色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参照当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五)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发挥东西部省际劳务协作优势,立足劳务协作基地与劳务工作站等平台,加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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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关于 进一步 支持 农民工 就业 创业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