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过程中被挂靠单位刑事责任的审理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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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施工过程中被挂靠单位刑事责任的审理思路目录一、建筑施工领域中挂靠的概念二、挂靠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一)挂靠施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二)挂靠施工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三、挂靠关系的三种主要类型及特征(一)松散型的挂靠关系(二)紧密型的挂靠关系(三)混合型的挂靠关系四、从三个维度审查被挂靠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一)该行为是否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二)该行为是否体现了被挂靠单位的意志(三)该行为是否为了被挂靠单位的利益关键词挂靠施工刑事责任形式判断实质判断司法实践中,挂靠施工现象较为常见。若挂靠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何评价被挂靠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可能引起同案不同判现象,值得重视。现试举一案例进行分
2、析:被告人朱某某与A建筑公司约定,朱某某使用A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某项工程,并向A建筑公司支付总工程款6%的管理费,A建筑公司对该工程具有监督、检查、管理等职权,且通过公司账户收付工程款项。其间,朱某某为节省工程费,让他人虚开了以A建筑公司作为购货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O万元,并进行了资金走账。该案例中,虚开发票的行为由朱某某起意并具体实施,则A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存在争议。肯定单位犯罪的观点认为,A建筑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过程,且以单位名义接受并使用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体现了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其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定单位犯罪的观点认为,A
3、建筑公司并非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其与朱某某之间系挂靠关系,只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朱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被挂靠单位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不应对个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建筑施工过程中,挂靠施工现象较为普遍,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带来隐患。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参考以下审查思路:一、建筑施工领域中挂靠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第9条的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中,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
4、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的规定,挂靠的情形包括:(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形式上看似转包工程,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两个,分别简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并未出现“挂靠”这一称谓,而是采用了“用”和“借用”这一表述方式。但从“
5、借用”的内容看,均包括对被挂靠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单位名义的借用。因此,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本质上就是一种挂靠人借用被挂靠单位的资质和名义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二、挂靠行为的违法性分析建筑工程领域中的挂靠行为,无论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均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一)挂靠施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65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6、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查处办法中均有更加细化的处罚规定。(二)挂靠施工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进一步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
7、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挂靠施工过程中的挂靠方、被挂靠方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但是,行政不法和民事不法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刑事不法,上述情况下作为被挂靠方的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三、挂靠关系的三种主要类型及特征当前,建筑市场中的挂靠形式复杂多样,可以表现为合作、联营、承包甚至“转包”、“分包”等多种形式。但无论如何,只要二者之间存在资质和名义的借用与被借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挂靠关系。不同形式的挂靠,会产生复杂的内、外民事法律
8、关系。但本文意在探讨被挂靠方和挂靠方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故仅从“刑法看实质”的角度出发,将其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松散型的挂靠关系松散型的挂靠关系,是指挂靠方和被挂靠单位之间仅存在单纯的借用资质和名义的行为,被挂靠单位不参与实质的工程管理。其主要特征是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财务独立核算等。具体表现为:(1)挂靠方自己组织资金、技术和人员参与工程投标;(2)自行与建筑管理部门及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络;(3)自行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4)自行办理施工手续;(5)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相关机械设备;(6)自行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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