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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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指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院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被申诉人为学院、学院有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2、第四条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第五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成立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与初审、送达复议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
3、常事务。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9-13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院工会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基层工会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院工会推荐。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人条件审查、申诉事项
4、调查等职能。(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四)根据自愿原则,就申诉事项进行调解。(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六)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追究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责任。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一)对学院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二)认为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待遇、公租房分配、院内有偿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及时向上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三)申
5、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第十一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诉人须自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三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第十四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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