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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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合医保秘(2023)4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项目新增“互联网首诊(主治医师及以下)”、“互联网首诊(副主任医师)”、“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俯卧位通气治疗”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制定价格此次制定的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
2、构三级医院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90%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及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85%执行,价格制定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本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远程)诊察费”执行。三、资质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须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并获得卫生健康部门准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首诊服务。四、有关要求(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
3、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二)做好系统维护。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强化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类型设定该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控制医保基金合理支出。(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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