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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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结合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三条医院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
2、结果公开。第四条医院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医院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S)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A)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
3、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第五条医院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卫
4、生局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医院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一)门户网站,南宁卫生信息网或医院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S)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A)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八条公开医院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医院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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