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坑塘水面)承包合同(天津市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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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一天津市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坑塘水面)承包合同(本合同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坑塘水面时使用)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方案,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集体资源性资产基本情况与用途甲方将位于占地总面积为_亩的坑塘水面(详见资源性资产基本情况表)通过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2、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第二条承包期限和交付时间承包期限为一年,自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一日(不得超过每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任期的剩余期限)止。甲方应于年_月_日之前将该坑塘水面交付乙方。第三条承包费用与支付方式承包费用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计算:1 .货币计费分期支付方式。承包费按照元/亩标准计算,合计一元/年。乙方须于_(当/前一)年_月_日前支付当年承包费。(或:第一次支付: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第二次支付:乙方于一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第三次支付:乙方于_年_月_日前支付给甲方)2 .货币计费一次性付款方式。承包费按一元/亩年计算,共计一元。乙方须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
3、承包费。3 .其他支付方式:o4 .承包费变动:o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1)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依法利用和保护该坑塘水面,制止乙方的损害行为;(2)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后收回该坑塘水面;(3)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承包费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4)该坑塘水面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补偿。2 .甲方的义务(1)按时交付约定发包的坑塘水面;(2)应确认该发包坑塘水面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坑塘水面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3)协助乙方处理与其他承包户发生的用路、用水、用电等纠纷;(4)尊重乙
4、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坑塘水面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有权利用该坑塘水面上已有的开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3)合同到期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包;(4)承包期间坑塘水面及周边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补偿。2 .乙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该承包坑塘水面并向甲方足额支付承包费;(2)承包期间,未经登记不得进行抵押及再流转;(3)本合同到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是否续包。不续包的,应于合同到期日交回该流转土地;(4)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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