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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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以下简称“重叠区域”)管理工作,促进河口海域资源合理高效保护和利用,推动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加强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函(2022)1614号)要求,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统筹兼顾、探索创新、依法推进”的要求,建立“依法有
2、序、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重叠区域管理机制,提升河海治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重叠区域管理工作,利用科学管理方式、先进管理手段,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探索符合重叠区域实际的管理模式。坚持保护优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强化底线约束和用途管制,采取积极措施,力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推进重叠区域开发利用。坚持统筹发展。贯彻海洋强国战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统筹推进水利和海洋事业协调发展,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持续提高治理能力。二、重叠区域范围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长江口综合整治
3、开发规划上海市海岸线修测成果等涉海、涉水规划成果,本市重叠区域范围为:自沪苏行政区域界线起,东至沪苏行政区域界线终点P16、长江口原50号灯标、南汇嘴地标三点连线,南至长江口南岸大陆海岸线的水域范围。海陆管理分界线以市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为准。三、重点任务(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划强化重叠区域内水务、海洋、能源、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重叠区域内的保护性范围、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自然资源、提高河口海域管控水平。(二)明确涉水涉海管理职责分工在重叠区域范围内,市、区海洋、水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三)严格落实涉水
4、涉海审批制度重叠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涉水、涉海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涉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现有做法执行。涉海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如下要求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时间在2022年8月29日以后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用海用岛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管控围填海,新增围填海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履行围填海报批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用海后方可实施。在重叠区域作出的防洪排涝、河势控制、航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的涉水、涉海审批,市、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托“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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