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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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提升我市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项目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决策部署,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推动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引领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切实发挥“标准化+”对我市“高水平网络大城市”发展的规制、引领和支撑作用而实施的各类市级标准
2、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由我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相关标准化试点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省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由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开展。在标准化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各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主管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工作。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四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可以采用单独或联
3、合体形式,自愿申请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三家。第五条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能够向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争取试点政策、资金或其他支持。(三)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近三年内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无不诚信行为或验收不合格。(四)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单位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标准化试点项目相匹配。(五)承诺并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市级项目应当填写绍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征得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与初审后,由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与初审,推荐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下达立项计划。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在立项计划下达后填写并递交绍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5、见附件2)o第三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八条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试点项目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促进标准化人才培养,对试点项目开展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第十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任务书进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第十一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到期前二个月,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见附件3)或其他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第十二条自评合格的标准化试点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向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标
6、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绍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验收申报表,见附件4);(2)自我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材料的初审,签署验收初审意见后,将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上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标准化试点项目自评不合格或初审未通过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最多延长一年。第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任务书评价细则等依据,对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7、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五条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准备以下验收材料:(1)项目验收申报表;(2)项目自我评估报告;(3)项目任务书;(4)评价细则;(5)评估验收报告(见附件5);(6)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市级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第十七条验收不通过的市级项目,应当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试点。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当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第十九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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