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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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安康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规定的质量监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视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视;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视(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视机构)。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方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视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以下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第八条禁止将以下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三
4、)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第九条不得将以下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三)二、三类棉短绒;(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齐Ih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
5、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第十四条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
6、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第十六条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平安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平安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第十七条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第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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