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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鲁县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及殡葬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节约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殡葬事务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湖北鹤峰革命纪念地管理中心、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
2、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殡葬事务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全力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葬习俗,引导群众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努力促进社会风俗的文明与进步;科学制定和调整城乡殡葬改革范围和管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厚养薄葬、移风易俗”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内容,加强管理,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积极遵守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六条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州
3、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服务设施。第七条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含绿化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含绿化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公分。墓主使用公墓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墓主家属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地处理。第二章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第八条县殡仪馆负责承办丧葬事宜,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整理、化妆、防腐消毒,遗体寄存及安葬等殡仪服务
4、,为丧葬户举行悼念、吊唁、守灵等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原则,切实维护殡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第十条从事殡葬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礼貌接待,竭诚为丧葬户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坚持丧葬户自愿选择原则。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葬户强制推销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或捆绑消费。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二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划定禁丧区、禁葬区。禁丧区范围:东北以白鹤井廉租房、中村大桥、满山红东路、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为
5、界;东南以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环城路、鹿子峡大桥为界;西南以鹿子峡大桥、金凤路、首信华府为界;西北以鸡公洞大桥、淡水大道、城墙路、白鹤井廉租房为界。此范围的封闭区域及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全部为禁丧区范围。另外,鸡公洞大桥(含首信华府)至看守所;鹿子峡大桥(含碧桂园)至看守所;中村大桥沿巴鹤线至毛鸡洞;中村大桥经九峰大道、鸦来线至云来庄大桥;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沿满山红大道至云来庄大桥,以上路段两侧20米范围内为禁丧区范围(详见附图)。禁葬区范围:东面以唐家铺村赵家坪、庙湾村、屏山村屏山爵府为界;南面以庙湾村(鸦来线沿线)、张家村、容美村(绕城线沿线)、康岭村(搅拌站)为界;西面以康岭村一组、龙井
6、村(洪家坡)、新庄村(青树包)为界;北面以观音坡村(关口)为界;八峰村(开发区)以城镇规划区为界(详见附图)。湘鄂边苏区鹤峰革命烈士陵园安葬烈士按有关规定办理。乡镇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定禁丧区、禁葬区。划定的禁丧区、禁葬区范围可根据城镇开发需要按程序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建立公益性公墓,各乡镇、中心村逐步建立公益性公墓,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村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安葬。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已建立公墓区的,应在公墓区埋葬遗体。第十五条未建立公墓区的,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
7、地带;(三)水库、河流堤坝500米以内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四)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村)道两侧5米范围内,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六条禁止为活人立墓。第十七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第十八条禁葬区内村(居)民到县殡仪馆办理丧事属低收入群体的,可根据家庭状况申请急难性临时救助。禁葬区内村(居)民到县殡仪馆办理丧事并在公墓区埋葬的,单人墓地收费减免3000元、双人墓地收费减免5000元;属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墓地收费减免6200元。第四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
8、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居民办理丧事,应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禁葬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第二十条遗体应由殡仪车辆或者取得遗体运输资格的车辆运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遗体运输活动。存放、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尤其对传染病死者遗体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置,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第五章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一条丧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寿衣、花圈及墓碑第二十二条生产、加工、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三条经营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生产、加工和销售墓碑;禁止国道两侧20米、省
9、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村)道两侧5米范围内加工制作墓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1.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理。2 .占用林地建造坟墓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理。3 .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造坟墓的,由县文旅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4 .在水库、河流堤坝50
10、0米以内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坟墓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5 .在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村)道路两侧5米范围内建造坟墓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新建宗族墓地、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为活人立墓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城市管理和道路
11、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取得遗体运输资格的车辆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带头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制止不力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第三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损害丧葬户利益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的殡葬事务管理,按照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