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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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阡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在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及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管护。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
2、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产生新增耕地指标区域的种植。第五
3、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第三章管护人员第七条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由涉及有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乡镇(街道)自行配备管护人员,原则上按1万亩配备一名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
4、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竟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第八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第九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第四章管护内容第十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一条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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