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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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第三节小餐饮店第四节小食杂店第五节食品摊贩第四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
2、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相 关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 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3、 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 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 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 会,负责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 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城 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 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协助配合县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 告、行政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城市社区和农村设立专 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或者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5、第九条【协会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 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 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 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 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革 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饮 食方式,倡导和培育健康
6、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 正。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 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 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或者登记、备案证明、健康体 检证明、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第十二条【生产经营禁止】 除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
7、制作的食品;(二)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S)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四)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五)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国家和 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 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 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食品贮存、运输
8、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 品安全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健康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 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家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 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 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上岗。第十五条【食品追溯】 本省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 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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