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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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瓜州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前期物业第二节物业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节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酒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2、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
3、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体系。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S)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2 .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培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3 .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4 .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5 .监督
4、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6 .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7 .办理物业管理行政许可及公示事项;8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9 .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办理物业管理公示事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区服务、管理措施和机制,配合解决社区环境卫生、供排水、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
5、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社区居、村民遵规守约,营造良好的社区管理氛围,指导监督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管理活动,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社区开展公益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娱乐活动。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第八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
6、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便利化的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第十条新建住宅区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物业管
7、理区域划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已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变更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第三章业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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