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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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宜居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严禁县城辖区内所有门店一切占道经营和堆放货物、流动经营、跨门槛店外经营、店外修理或洗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设摊摆卖或从事商业宣传和其他经营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户,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条机动车辆(含货车、公共汽车、出租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助力车、电动车、自行
2、车、板车、人力三轮车)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停放点按标线标识停放(顺向靠右停放)或上落客,严禁占街乱停放和上下货物,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和市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第三条早餐、夜宵、烧烤档等一律入店经营,禁止占用街道架设帐篷和彩门、设置灯箱招牌及从事屠宰、洗碗筷等行为。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和对外直接排放污水和油烟。第四条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一律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底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处理,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需临时占道施工的,应按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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