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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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便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单位的联系,及时快捷处理各种工程问题,制定本制度。2工程联系单2.1 除重大问题和重大决定必须正式行文和使用规定的表格外,各参建单位之间,在下列活动中(但不限于)联系处理一般工程问题,均可采用冠有单位名称的工程联系单(附表)进行联系。2.1.1 建设单位、总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通知有关施工分包单位。2.1 .2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分包单位有关施工要求、质量监督、施工进度、验收等方面的问题及意见。2.1.3 施工分包单位之间就现场总平面、道路、大件运输、吊装、水源、电源、通讯等方面相互之间
2、的联系与协调。2.1.4 施工进度协调中,催促有关单位迅速作出回应和安排落实的问题。2.1.5 施工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一般工程事宜或联系有关对外工作的问题。2.1.6 施工分包单位就施工现场总平面、道路、大件运输、吊装、水源、电源、通讯等方面存在的需要总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协助解决的问题。2.1.7 设备厂家驻工地代表与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2.1.8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协调中不涉及重大技术和费用的问题。2.2 如果工程联系单所联系的事务只牵涉到当事两方,则“抄送”栏可以不填也可以删去。删去“抄送”栏时应将“主送”二字改为“呈送”。2.3 如果所联系的事务除了
3、当事的对方之外,需要或希望第三方知道(只是知道)时,可将第三方列入“抄送”栏。被列入“抄送”栏的单位不必写出回复意见,但是应在“主送”单位签署回复意见之后再留存该工程联系单。2.4 如果所联系的事务除了当事的对方之外,还需要第三方表明态度(如承包单位联系需要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的事务)时,应在将第三方列入“抄送”栏的同时,将“回复意见”栏上下拆分为二或三栏,分别对应“主送”、“抄送”的各单位,为各单位填写回复意见和签署准备好栏位,各栏位的格式与原“回复意见”栏相同,宽度适当即可。2.5 工程联系单采用由发出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式样(见附表),应当冠名的单位有建设单位、总承包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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