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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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 37号)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设置是矿业权出让的前提。全省各地对矿业权设置工作高度重视,取 得了明显成效,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设置不合理、范围论证不充分不严 谨、出让准备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做好矿业权设置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部门联合踏勘、 联合论证制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做好本辖区矿业权范围论证等前期基础工作。 拟设探矿权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勘查区块范围进行综合论证。
2、拟设采矿权经论证和 发函征求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水利、所在地乡(镇、街道)等相 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矿区范围,开展地质勘查等工作。二、推进数字化平台应用对拟出让矿业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开展 空间适配性套合和查询,符合要求的,运用数字化平台准确填报上传矿业权设置 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再向矿业权交易机构递交纸质材料。出让人可以将市级 交易业务直接委托省级交易机构承担。三、加强设置论证技术支撑省厅委托省地质院承担矿业权设置技术支撑工作。省地质院要对出让项目库 维护、矿区范围论证、实地核查等进行技术支撑,对设区市经数字化平台审核转 报的矿业权设置相关信息和数据材
3、料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四、进一步健全出让交易管理矿业权交易机构收到交易委托和数字化平台推送的材料后,认真审核交易材 料,依据出让实施方案,将拟设矿业权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用地等相 关保障事项、净矿政策处理完成内容及费用、特别条款、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编 入出让公告并及时发布。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交易公平性负责,并及时做好交易 档案归档管理。五、完善出让公告发布程序矿业权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矿业权交易信息公示公告的发 布工作,确保在各平台发布的公示公告内容一致、时间同步。同时还应在矿业权 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信息公示栏中张贴纸质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发 布的影印资料,应一并存入交易档案。六、强化交易活动监管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让交易活动的 监督管理。各交易机构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监督底价录 入和方案实施;完善交易投诉举报机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探 索引入公证机制,由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对底价录入和交易全过程进行公证。省矿 业权交易监督小组不再对底价录入现场监督,不再备案出让实施方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本文件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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