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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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内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
2、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第三条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财政部门应与被委托企业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关系。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出资方式下,财政部门向国有企业注资,应在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资金用途为政府投资基金使用。被委托企业及被注资企业,统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政府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建立动态项目库,开展对政府投资基金归属政府部分的本金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
3、机构的考核评价,以及有效应用考核评价结果。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明确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参与行业监管。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服务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开展基金运作。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做大做
4、强、未来产业破冰布局,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设立。设立基金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支持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只目标雷同基金的,应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依据风险高低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投资类等基金,其中以创投类、产业投资类为主,可以对市场化的天使类基金给予奖补。第八条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天使类基金主要聚焦种子期、
5、初创期;创投类基金主要聚焦初创期、早期、成长期、扩张期;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聚焦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一)部门提议。财政部门或有关行业部门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目标、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项目储备,以及基金规模、存续期限、投资要求等基金核心要素的设定依据。(二)科学论证。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开展研究论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确定基金设立的必要性。(三)政府决策。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基金设
6、立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或其授权决策机构批准。第十条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出资结构、运作模式、存续期限、组织形式、投资领域、投资区域等事项。重大事项调整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基金规模应与投资领域的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首期规模应和储备项目规模相匹配。政府出资应与财力实际相匹配。(二)政府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出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出资应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区别设置出资比例。(三)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子基金”模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运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直接投资”模式,根据不同类别的
7、投资对象,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或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等进行股权投资。“母子基金”模式,指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与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合作新设基金,或出资参与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四)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母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7年,其中天使类、创投类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母基金可以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
8、原则上应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五)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财政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出资,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面向合适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政府投资基金向社会募集资本时,应当对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资格、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社会资本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公开募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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