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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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我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金融聚集区,加强金融对实体产业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实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独立纳税主体:(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两会)核准牌照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相关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二)
2、地方金融机构。指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三)私募基金企业。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等机构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四)创新类金融企业。经我区认定的创新类金融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企业等。第三条设立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落户奖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对扶持对象的分类,落户奖励标准划分如下:(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L持牌法人金
3、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相关独立纳税分支机构,按其实缴资本或营运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地方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其实缴资本金的M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三)私募基金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均在我区注册设立的,经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管理人最高不超过IOO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管理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四)创新类金融企业。经认定的创新类金融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M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第三章经营
4、贡献奖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对扶持对象的分类,自落户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经营贡献奖奖励如下:(一)经营奖励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新类金融企业,连续3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第1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80%的扶持,第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70%的扶持。第3年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扶持:地方经济贡献达50万元一一500万元(不含)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50%给予扶持;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一一IOOO万元(不含)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55%给予扶持;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60%给予扶持。(二)投资奖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
5、理的私募基金均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区企业的,按以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1.实际总投资额(A轮及以前)达1000万元以上且满1年的,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我区由香港、澳门企业或个人持股50%以上的企业的,按实缴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IOO万元。3.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在我区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为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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