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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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备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设备绝缘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绝缘监督)工作是预测电力设备绝缘状况、保障电力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是电力设备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确保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XX集团公司)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电力设备的绝缘监督工作应从设计、产品选型、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与检修等各个环节抓起,达到电力设备全过程的绝缘监督与管理。第三条绝缘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和XX集团公司颁发的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掌握设备的绝缘变化规律,
2、及时发现和消除绝缘缺陷;分析绝缘事故,制定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公司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第四条绝缘监督工作要不断地应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绝缘监督的技术水平。第五条XX集团公司电网内所有各发、供、用电单位的电力设备都必须接受公司绝缘监督归口管理。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电网内所有单位和在XX集团公司电网内施工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XX集团公司绝缘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部总负责,系统内按照供用电关系,设置两级绝缘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内须设专人负责绝缘监督管理工作。1、一级监督机构:设在动力事业部的机械设备部;2、二级监督机构:设在其他二
3、级单位电气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司设备部的职责:1、负责配合上级系统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公司内供用电单位(或用户)的监督管理;3、负责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纠纷;4、负责审查各单位和人员的试验资格,组织试验技术培训。第九条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1、负责配合公司及上级系统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系统的监督管理;3、负责指导本单位电气专业人员做好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对下级系统用电单位(或用户)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试验资格第十条不具备试验条件的单位不能配置试验人员,试验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1、具有与被试设备相适应的试验设备;2、具有两名及以上试验人员(包括试验负责人)和一名试验审核
4、人。第十一条除电力系统试验单位的高压试验员和取得原供电局颁发的高压试验证的人员外,其他申请试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维修);2、具有三年及以上从事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第十二条初次申请试验资格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颁发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实习),实习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作为正式试验人员,不得出具试验报告;实习期满经复审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正式颁发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第十三条试验负责人的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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