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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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1号令),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办字200511号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及时掌握和防治瓦斯动力现象,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的鉴定和管理工作,特对瓦斯动力现象鉴定和管理规定如下: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高瓦斯矿井以及具有高瓦斯区的矿井,通风部门设专人和专门记录及时掌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行分析总结。2、各矿在采掘过程中发现瓦斯突出预兆(见附件)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出现瓦斯突出预兆的报告后,组
2、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对矿井和煤层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鉴定。3、各矿在采掘过程中,一旦发现瓦斯动力现象(见附件),必须先停止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任何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受瓦斯动力现象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4、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落实情况,对上报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当确认属于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当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严重时,公司调度室必须通知公司救护大队勘察现场情况。6、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没有经过公
3、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不得恢复作业。7、发现瓦斯动力现象后,矿上必须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其变化的监控。8、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管理的副矿长)组织人员落实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动力现象落实清楚后,矿上以书面材料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汇报。报告内容如下:1)矿井概况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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