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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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建立医院 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规范渠道,根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 不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卫 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医院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对象医院干部职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理人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本规定所称医药代理人,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 到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人员。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管
2、理及接待申请(一)支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制度规定安排医药 代理人来院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等,需提前 备案。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相关业务由设备科负责审核备案; 药品相关业务由药学部负责审核备案。备案信息含企业信息、 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备案信息汇总后交 由监察审计科存档。(S)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需安排代理人到我院开展业务 活动的,原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接待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 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在院内开展相关业务。(四)因业务需求,需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
3、业务的,申请科室(病区)应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邀请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 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来 院开展相关业务。四、对医药代理人行为的规定(一)严禁医药代理人在临床科室(含门诊)、医技科 室、设备科、药学部(药房)、保障部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 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二)严禁未经事先接待申请审批的医药代理人进入医 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经备案后的医药代理人来院开展一般 性日常业务,无需进行接待申请(仅限送货、送发票、财务 对账、递交投标书、日常维护、参加物资采购会)。(S)有关业务办理结束后,医药代理人应立即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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