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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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加强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 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 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 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 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
2、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监督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管理和分 配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 营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营管理 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根据我市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 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 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其中“十四五”期间市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不少于4万套。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3、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 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 房屋建设,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 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 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并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可将部 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新建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低于项目规划面积10%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 性租赁住房。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 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以
4、不 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 型不低于70%) o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八条土地支持政策:(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 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二)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 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 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 赁住房,并变更土地
5、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 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 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 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 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 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
6、 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 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改建为保障性租 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不补缴土地价款。(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 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 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 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 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城市建成区、 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在总量、 时序及结构上的动态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 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
7、供应的,可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 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第九条财政支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 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 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三)市级和区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在现有的保 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 务予以适当补助。第十条税费减免:(一)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
8、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 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一条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 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第十二条金融配套政策:(一)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定位和经营优势,以市场化方式 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 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 款。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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