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适龄儿童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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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适龄儿童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规范管理和教育公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X府办(2011)48号)、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基(2020)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制度的通知(X府办函(2017)15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X府办函(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中心城区公
2、办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安排入学,包括县直属小学及XX镇部分(原XX镇和XX镇区域)的公办小学。将中心城区划分为4个学区,每个学区由1所县直属小学及附近的XX镇所辖若干所小学组成1个学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O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适龄儿童是指招生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未取得小学学籍的儿童。户籍类儿童指拥有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的儿童。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是指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照顾政策人员的子女。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共同居住的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的;父母一方或
3、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的;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儿童。第四条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分为三个类别安排:一是对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类儿童直接安排入学;二是对属于享受XX市或我县政策性照顾人员的子女,由县教育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三是对学校招生地段范围非户籍类儿童,即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采用积分入学办法安排就读(以下简称“积分入第二章户籍类儿童入学办法第五条户籍类儿童在当年公布的户籍生招生时间内到所属招生地段学校报名,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附件2)。报名时,可以填写不超过学区内学校数的志愿,按志愿先后次序安排入学。若
4、志愿报读某所学校的人数超过该校可提供学位数,则采用抽签确定入读名单。未中签者,则根据其后续志愿学校剩余学位数,按志愿先后次序安排入学。户籍类儿童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需按积分入学办法申请入学:(一)未在当年公布的户籍生招生时间内报名的;(二)儿童取得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户籍的时间迟于当年所公布的户籍生招生报名截止时间的;(三)选择到非户籍所属招生地段范围学校报读的。第三章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第六条政策性照顾人员的子女到中心城区公办小学就读一年级的,必须在当年户籍生招生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附件3、4),由县教育局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二类别规定安排就读。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主要包括:(
5、一)优抚、收养群体类。1 .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2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或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3 .中心城区(原XX镇和XX镇区域)居民依法收养的儿童。(二)特殊行业类。1.父母均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中心城区(原XX镇和XX镇区域)监护人照顾的子女;2 .父母一方支援边疆建设的子女;3 .支援疫情高发地区人员的子女。(三)引进人才类。XX市或我县引进的符合规定的各类人才的子女(如属XX市引进人才的,工作单位须在我县)。(四)境外群体类。海外华侨、台湾同胞在我县创业人员的子女。(五)其他类。1 .由县出台文件或会议纪要规定需
6、要照顾人员的子女;2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需要照顾人员的子女。第四章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第一节可供学位第七条县教育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各公办小学当年的招生计划及可供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学位数。每所公办学校可安排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学位数,是以XX省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为依据计算出该校可安排招生学位总数减去该校招生范围的户籍学生数及按政策规定(本办法第六条)照顾人员子女数后得出。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八条凡在所对应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在招生报名截止时间前拥有已合法交付使用房产的不限居住时长)、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
7、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儿童),具有积分入学资格,可以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属招生地段的公办小学一年级。第九条申请积分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一式一份复印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居住条件类材料。1.户籍证明材料。儿童及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果法定监护人非儿童的父母,还需要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3 .房产居住证明材料。(1)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所购置的房产已办好产权证的,则提交房屋所
8、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所购置的房产在招生报名截止日期前已合法交付使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则按下列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属于商品房的,提供合法购房合同及房产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凭据;属于自建房的,提供该住所的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以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缴交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光纤等凭据;属于共建房的,提供该住所合法的建房合同与公证书、以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缴交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光纤等凭据。(3)房屋产权是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是外祖父母的,儿童或儿童父母一方与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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