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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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市治超办有关工作部署,从源头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自2023年5月5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在货物装载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超限超载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超新格局,为建设平安XX奠定良好基础。二、整治对象重点针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施工以及混凝土生产等领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要将
2、本辖区内剩余建筑垃圾转运量较大、转运工期较长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以及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源头企业)列为整治对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根据路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溯源情况,将放行严重超限超载或多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企业补充列入整治对象。整治对象采取清单化管理,明确企业第一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重点整治对象名单(附件1)报送各县(市、区)治超办备案,并抄送XX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治超办于5月16日前将重点整治对象名单(附件1)报市治超办备案。三、整治内容检查源头企业建立健全货物装载方面安全生产制度的情
3、况,包括装载生产活动中各岗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检查源头企业落实货物装载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包括依法依规为车辆装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违规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四、工作措施(一)健全货物装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源头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合法装载全流程管控措施,签订合法装载承诺书(附件2);指导源头企业完善从“入口”到“出口”的登记、装载、计重、运单填写、放行等各环节操作规程;督促源头企业加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二)规范车辆入场管
4、理。源头企业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入场装载。源头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填写车辆进出场登记表(附件3),记录入场货车车牌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驾驶员信息、入场时间、货物名称等信息。为缩短登记时间,源头企业可采取信息化手段或根据运输计划提前核对并录入部分信息。(三)严格车辆出场管理。依法为货车装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源头企业选择合法的货物运输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合法装载等义务,源头企业及运输企业均不得超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中规定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车辆装载。加强单证管理。指导源头企业制
5、作运输单(附件4),真实完整记录车辆及货物情况。运输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货物品种、车货总重(工地未安装称重设备且使用固定车型运输同质货物的可仅登记货物体积)、起运地、运输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信息,并由源头企业运单填写人员及车辆驾驶员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一式三份分别由源头企业、运输企业、驾驶员保存。加强放行管理。源头企业应在车辆进出场登记表中记录车辆出场时间,由放行人员签名确认,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四)完善机频监控设备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指导源头企业完善视频监控,覆盖车辆进出口等关键点位,视频数据应按规定可靠保存;督促源头企业做好视频监控
6、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好称重设备的安装、维护工作。各部门要不定期核查源头企业出入口登记内容与视频监控及称重数据是否相符。(五)丰富手段全方位监管。各部门要立足行业管理实际,综合运用信用承诺、短信提醒、集中培训、行政约谈、通报、媒体曝光、专项检查、行业评级评价等多种管理措施。要发挥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赋能作用,加强对源头企业货物装载方面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源头企业未建立或未落实货物装载安全生产制度等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源头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或者通过信
7、用惩戒等手段加强监管。(六)开展路检路查配合源头治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治超执法,对重点源头企业周边路段要加大执法频次,优化执法时段,通过查验运输单、查看高清卡口监控、检索车辆行驶轨迹等手段,及时对超限超载车辆开展溯源调查。发现整治名单企业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电话或短信提醒企业第一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放行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或多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企业,应挂牌督办。加强部门协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将路查溯源信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掌握的信息结合起来,统一证据标准,减少重复取证,完善证据移交流程,实现部门联合监管。五、整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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