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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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煤矿大气污染物治理,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包括施工扬尘、地面生产系统煤尘及排土场、采场、煤场、道路扬尘等),煤炭自燃产生的废气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内所有产生废气、粉尘排污单元和脱硫、除尘、收尘设施。第四条安环科是废气、粉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废气、粉尘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负责下达污染防治任务,负责查找大气污染隐患并组织相关部门整改隐患,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第五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和地面生产系统煤尘污染防治及集尘、收尘、喷雾
2、降尘等除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调度室负责矿内各道路、区域的洒水降尘工作。第六条粉尘的治理(一)粉尘的排放点主要为煤场、采场、排土场、运输道路、地面系统装车站和破碎站,以及施工、爆破扬尘。(-)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时.,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如设置围布、挡板,施工剥离物加盖密目网,禁止高空抛洒易起尘的物料等,应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三)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破碎、剥离、爆破、采装、运输、筛分、排土等生产作业。(四)排弃剥离物至排土场时,应及时推平、碾压,减少排土场扬尘。(五)矿内运输道路(尤其是煤场、采场、排土场间的联络道路)应定期洒水降尘,清理积累的煤灰,减少扬尘。(六)地面生产系统运行时,应保障配套的除尘、收尘设施和喷雾装置有效运行。(八)应加强矿内工业场地、道路两侧绿化,排土场到界后,应及时覆土绿化。第七条粉尘的监测(一)安环科是粉尘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配备足够的粉尘检测仪,组织定期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做好监测数据的管理。(-)一旦粉尘监测浓度超标,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考核。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十条本办法由露天煤矿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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