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公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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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本矿”)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系统的办公效率,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科室的公文管理工作,包括收发文管理。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公文,包括各种外来文和发出文,是本矿接收各种指令和信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督办、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经营科是公文处理的管理科室,负责本矿的公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经营科设立文秘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
2、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公文主要种类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3、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制发标准第八条公文制发标准依据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文管理制度执行。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当不行文。第十条用本矿名义行文的公文有:(一)向各科室下达本矿及公司重要指示、决定、批复、工作指导等。(二
4、)与公司内部项目公司、各部室业务往来等事务。(三)本矿对其他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等事务。第十一条用各科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有:(一)在职权范围以内,下达计划、规章,指导业务,了解情况。(二)向公司领导报告、请示工作。(三)凡可以用各科室名义行文的,一律不用本矿名义行文。各科室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一般不要向本矿行文。第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不规范文种。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三条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机关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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