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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单位全称为绍兴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住所为绍兴市解放大道99号。第三条中心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40万元,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出资。第五条中心宗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第六条中心业务范围:(一)研究提出招商引资的总体规划、年
2、度计划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好督查考核、数据统计相关工作;(三)负责组织落实重大项目跟踪对接引进工作,协调项目招商引资落地过程中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重大事项;(四)负责投资环境、招商政策、重大项目的统一宣传,组织协调全市性的重大招商活动和合作项目推介活动,协调重大签约项目的推进及合作项目的实施;(五)负责内外资招引、央企军企对接等招商引资具体工作,建立招商信息平台;(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
3、章权利义务第八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绍兴市人民政府的权利:(-)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绍兴市人民政府的义务:(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
4、)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
5、)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由中共绍兴市委建立中共绍兴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中心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党组书记1名。党组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第十二条中共绍兴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党组是中心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十三条中心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与市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二)以
6、党组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招商引资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四)招商引资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任务等;(五)重大招商引资事项;(六)年度部门预算及预算重大调整;规定额度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单项开支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事项,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干部录用、推荐、任免、奖惩、考核和监督等事项;()巡视巡察、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纪检、宣传思想文化、组织、群众、统一战线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7、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十五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成熟后确定,否则暂缓上会。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处室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十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
8、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七条由中共绍兴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建立中共绍兴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机关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中心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十八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九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研究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重要文件、
9、会议及决定的贯彻落实意见、措施;(二)研究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工作重要文件、会议及决定的贯彻落实意见、措施;(三)研究上级领导重要批示意见的贯彻落实措施;(四)讨论上报市政府及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报请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五)研究推进年度有关重点业务工作,总结通报前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重要工作;(六)研究督查推进党组会议有关决定事项;(七)讨论研究有关专项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决策有关重要事项;(A)研究内部管理、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九)讨论单项开支额在1万元以上与10万元以下的支出,定期通报日常支出情况;(十)其他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办公
10、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一)会前准备1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处室会前必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必须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2 .对于重要决策,应在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3 .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处室或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做好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二)会中决策1 .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决定。
11、2 .会议列席人员应按照议题时间,提早等候。中心办公室在会议进行过程中,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及时通知人员按时到会。3 .会议由中心办公室做好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三)会后落实1 .会议决定的事项可编发纪要和文件,会议纪要由中心办公室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处室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班子成员签发。2 .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中心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处室负责落实,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工作,应明确牵头负责人,以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3 .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对某项决
12、定作出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条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第二十一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
13、、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三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第二十四条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
14、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第二十八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九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15、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议;(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和绍兴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