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三级干部听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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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三级干部听课制度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的主要途径。为深入了解我校教学工作状况,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听课人员和听课范围第一条三级干部听课人员指学校的校级、处级、科级党政干部等。校级指学校全体校级领导。处级包括各教学院系中层干部;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科研处、实验设备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监察处、图书馆、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创新创业中心等行政部门中层干部。科级指教务处和学生处科级干部,各教学
2、院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和辅导员(班主任)等。第二条听课范围是我校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二、听课要求第三条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及各院系中层干部每月听课不少于2节;其他听课人员每月听课不少于1节。第四条各级各类人员听课均采取随堂进行的方式。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设备和环境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学院听课记录表(附件1),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情况、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听课后,应与师生交换意见,并要求授课教师在听课记录表上签字。第五条听课人员听课应坚持听完1节课,不得中途离开。第六条各级各类人员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听课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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