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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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带考试
2、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
3、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
4、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以其他各种形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入考场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答案的;(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五)其它作弊行为。七、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强行带走考场内试卷;(二)索要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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