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双证书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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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双证书制度的规定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校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并根据校党委关于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有关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在我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双证书”制度从2001年开始实行。按照国家对招用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我校今后所有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毕业前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允许其在毕业后半年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颁发毕业证书。同时,职业技能考证将纳入各
2、专.业教学计划之中,并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试培训课程的结合,实行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考核制度。二、为保证我校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考试工作(含各种过级考试,下同)的健康发展,今后所有技能鉴定资格考试工作统一归实验实训部管理,符合“双证书”制度规定的资格证书必须是经实验实训处备案的证书。各班未经学校实验实训部同意不得与校外职业鉴定培训机构合作。三、学校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各班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组织本班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考试,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要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将教学计划与证书标准有机结合,突出专业教育的职业性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于在职业技能考证中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四、实验实训处所属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督、证书核发、资料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班应积极主动配合。五、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增加学生的费用负担。六、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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