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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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管理(1)煤柱留设、压煤开采设计、采动损害鉴定必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资质的技术部门进行。在遇有分歧的情况下,上级资质单位可对下级资质单位的设计、鉴定组织有关专家作出修改、建议或提出最终评审意见。(2)保护煤柱的留设和变更权限国有煤矿保护煤柱的留设,由国务院、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乡镇煤矿保护煤柱的留设,由辖区的市煤炭行业部门审批。保护煤柱储量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后的保护煤柱不得随意变更,必要时应重新报批。城镇及村庄保护煤柱经批准后,煤矿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将受护范围通知城镇乡村政府。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
2、可自行留设临时性保护煤柱,但煤矿企业闭坑前必须回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未及时回收保护煤柱,而形成孤立块段,严重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煤炭法)、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压煤开采的批准权限下列建(构)筑物、水体、铁路的压煤开采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报国务院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一级、二级铁路和一等、二等火车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对全矿井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地表各类水体。大范围的条带法开采。县(含县)级以上城镇、医院、中学及千人以上工厂。开采跨省区的江、河、湖、海煤炭资源,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主持审查批准。下列建(构)筑物、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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