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机炉外管道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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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厂机炉外省造监署管理力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的机炉外管道的监督管理,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炉外管道是指火电厂热力系统内位于锅炉和汽轮机本体外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表压),输送流体的管道,包括给水系统管道、主蒸汽系统管道、再热系统管道、高低压加热系统管道和高低压旁路以及上述系统内的疏(放)水管、排(抽)汽(气)管、联络管、导汽管、取样管(包括化验用取样和测量用取样)、蒸汽吹灰管、汽包加药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等压力管道(不含生活水管、工业水管、除盐水管、消防水管、冲灰渣管等)。第三条机炉外小管是指管道外径W76mm的
2、机炉外管道。第四条为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要求机炉外管道应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改造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第五条汽机高、低压油系统管道应参照执行,燃油系统管道可参照执行。第六条对机炉外管道的监察、检验、监督应执行以下规程:1.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2.DL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第七条对于给水系统、主蒸汽系统、再热蒸汽等系统,以及已在上述规程中有明确要求的管道,按照上述规程执行。第八条对于在上述规程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机炉外管道,应参照上述规程,按照
3、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各基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机炉外管道设备台帐,建立健全机炉外管道的检验及更换记录薄,并根据管道的服役状况制定检验和更换计划。第十条机炉外管道设备台帐至少应包括以下明细:系统名称、安装部位、管道(及阀门)、规格及长度、弯头数量及位置、使用材质、焊口数量及位置。第十一条机炉外管道的检验及更换记录薄至少应包括以下明细:检验位置、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更换原因、更换时间。第十二条对于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抽汽管道还应该建立支吊架检查与调整台帐。第十三条支吊架检查与调整台帐至少应包括以下明细:检查时间、支吊架位置、支吊架规格、冷态时弹簧压缩量设计值、调整时
4、间、调整原因。第十四条新建机组在移交生产时,应要求设计、安装单位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提供技术资料;在役机组应结合机组的大小修,补全机炉外管道的相关图纸和信息。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加强运行中的巡视检查,发现有膨胀受阻、振动、支吊架卡死、变形、漏汽(水)和保温脱落等现象,应及时处理。第十六条正常运行中应严格按照运行规程的要求对机炉外管道及相关系统进行操作和监视,重点关注机炉外管道的温度和压力变化,如有超温、超压现象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在进行机组启、停和系统切换等操作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机炉外管道的温度和压力的变化,防止发生超温和超压。特别应注意高、低压管道之间、疏
5、放水系统的操作。第十八条安装有一、二次门的疏放水系统,开启时,应先开一次门,后开二次门;关闭时,应先关二次门,后关一次门。第四章检查与检验原则第十九条机炉外管道应结合机组检修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为了合理组织工作,可以将定期检验工作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在每年机组的大、小修计划中。第二十条运行温度2450C或运行压力25.9MPa的机炉外管道,应重点监督、检查管子的弯头和焊口部位。第二十一条运行温度2450C的管道,按照机炉外管道的检修检验计划,由金属检验人员进行外观检查和蠕胀测量。第二十二条运行压力25.9MPa的管道,按照机炉外管道的检修检验计划,由金属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壁厚测量。第二十三条对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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