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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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二、执行时间(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lth(
2、0.7MW)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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