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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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指导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统一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全面提升科技发展水平,使湖南成
2、为原始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诞生地、重大创新平台的重要集聚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重要汇集地。第三条【政府职能】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省人民政府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互通交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职能,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配强专职科学
3、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第四条【部门职能】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省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省内资源,培育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争取创建国家实验室,建设高水准省实验室,推动全国
4、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升级,提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主体承担战略科技任务的能力,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要。第六条【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政策,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并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
5、等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第七条【科技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第八条【科学技术计划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级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基础研究,支持应用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创新生态。建设统一的科学技术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申报互斥和查重机制,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科学技术计划,注重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
6、任务部署相衔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九条【政府支持基础研究】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支持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研究系统部署,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基础研究的条件建设,对基础研究基地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条【省自科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持续建立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第十一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持续、稳定地支持关键核心技术
7、攻关,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激励,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和本省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有关部门协同凝练重大科技需求、协同提出重大研发任务、协同组织重大项目的实施机制。结合省重大决策部署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发展需求,推动省级与设区的市、自治州共同出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项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建立重大科研任务直接委托机制。第十二条【农业科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
8、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第十三条【标准制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技术标准。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制定或者可以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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