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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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南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省实验室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实验室,是指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设的岳麓山实验室、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等实验室体系。省实验室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的使用,并负责对专项经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用于省
2、实验室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省实验室依托(成员)单位统筹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相关科研经费、配套建设经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县联动支持的财政性资金。省实验室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按相关要求管理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按其要求规范使用。专项经费遵循聚焦重点、合理配置、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用于省实验室建设相关的业务经费和运行经费。第四条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科研攻关和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等经费。1 .平台建设。主要用于省实验室设计、改造,购置、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设施、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含为科研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实验室科研配套
3、基建费用。确有必要进行的实验室科研配套基建项目(含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专项经费的20%以内,相关基本建设方案需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由省实验室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2 .科研攻关。主要用于省实验室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合作交流、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学普及等。省实验室科研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相关程序批准后,可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受次数限制,其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3 .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主要用于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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