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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和卫生等基本要求,并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设计。第1.0.3条港口客运站的建设,应按以客运为主、兼顾货运的原则进行设计。第1.0.4条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规模应根据设计旅客聚集量按表L0.4的规定划分为四级。设计旅客聚集量的计算,见附录一。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规模,可根据客运站的实际需要确定。港口客运站建筑规模分级表L0.4分级设计旅客聚集量(人)一级2500二级1500-2499三级500-1499四级100-499注:政治、经济地位重要的港口客运站,
2、其建筑规模等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第1.0.5条对于条件适宜的港口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方便旅客的综合服务设施。第1.0.6条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站址和总平面第一节站址第2.L1条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和港口规划的布局要求。第2.1.2条站址应具有足够的水域、陆域面积,适宜的码头岸线和水深。第2.1.3条站址应选在靠近城镇及交通便利的地区,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外部条件。第2.1.4条站址与危险品、有毒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港口客
3、运站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第2.2.2条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远、近期结合,并留有发展余地。第2.2.3条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三、四级客运站可根据港口具体情况确定。第2.2.4条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客、货流线通顺简捷,并宜使客、货、车流分开,进、出站口分开。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第2.2.5条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第2.2.6条客运站站房的布置,应靠近客
4、运码头。第三章站前广场第3.O.1条站前广场应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道路、旅客活动、绿化等用地。第3.0.2条站前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客运站规模分级及港口实际情况确定。当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2m?第3.0.3条站前广场与城市道路的衔接,应有利于合理组织交通,并方便旅客安全进出。第3.0.4条站前广场设计应合理组织客流、车流,力求流线短捷、顺畅。第3.0.5条站前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止地面积水。第3.0.6条站前广场的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和港口的有关要求。第四章客运码头第4.0.1条客运码头宜集中布置,亦可根据航线、船型、码头岸线水深等情况分散布置。第4.0.2条客运码
5、头应满足客船靠离、停泊等作业耍求,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上、下船设施。第4.0.3条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第4.0.4条客运码头的泊位数,可根据客货吞吐量、航线数、船型、船期、到发船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第4.0.5条客运码头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章站房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条站房应按客运站等级设置各类用房,一般由候船、售票、行包、站务用房和上下船廊道等组成。第5.1.2条站房应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于安全营运和方
6、便使用。第5.L3条站房的建筑空间布局和结构选型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和通用性,且能适应改建和扩建要求。第5.1.4条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第二节候船用房第5.2.1条候船厅可根据客运站的等级、旅客构成,设置普通候船厅、母子候船厅、二等舱候船厅和团体候船厅。必要时设候船风雨廊等其他候船设施。第5.2.2条候船厅的位置应接近客运码头。其中母子候船厅应邻近上船设施,上船路线应便捷。第5.2.3条候船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候船厅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每人不应小于LlOm二、普通候船厅采用自然通风时,净高不宜低于4.50m三、应充分利用
7、天然采光,其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6;四、天棚和墙面宜作吸声处理;五、地面和墙裙应易于清洁,宜设排水地漏;六、候船厅座椅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旅客上船;七、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电梯;八、候船厅的检票口应设导向栏杆,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0m;九、母子候船厅的墙角、柱角等应作成圆角:十、候船厅内应设饮水处。第5.2.4条室外候船处,宜有避雨设施,并设专用检票口。第5.2.5条候船风雨廊宜结合上船通道设置,每道宽度宜为1.201.50m;高度不应低于2.40m,并设检票口。第5.2.6条候船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登船平台或廊道。平台和廊道均宜设有顶盖,其高度不
8、应低于2.40m。对于无侧墙者应设置安全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IOmo第三节售票用房第5.3.1条售票用房应由售票厅、售票室和票据库等组成。第5.3.2条售票厅宜单独设置,并与候船厅联系方便。四级站可与候船厅合并。第5.3.3条售票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售票厅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每人不应小于0.2m:二、售票厅采用自然通风时,净高不宜低于4.20m;三、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其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6;四、天棚和墙面宜作吸声处理;五、售票口数目可根据本站历年使用经验确定;六、售票口宜面对售票厅主要出入口:七、售票口中距不宜小于L40m,靠墙售票口中心距墙边不宜小于
9、1.20m;八、售票口窗台高度宜为L20m,窗台宽度宜为0.50m;九、售票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不宜低于L20m。第5.3.4条售票室应有采光、通风、隔声和安全措施。第5.3.5条售票室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第5.3.6条票据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第四节行包用房第5.4.1条行包用房应由托运厅、提取厅、托运仓库和提取仓库等组成。第5.4.2条行包用房位置应方便托取和装卸。第5.4.3条一、二级站宜有行包装卸运输设施的停放和维修场所。第5.4.4条行包托运厅和提取厅均应设业务办公用房。第5.4.5条行包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行包用房的使用面积
10、,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每人不应小于0.30nf;二、行包托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m;三、行包托取和小件寄存处受理柜台高度不宜高于0.50m;四、行包受理口应有可关闭的设施;五、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行包托运仓库和行包提取仓库的主要出入口地面有高差时,宜设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六、行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其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50m;七、行包仓库和小件寄存处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第五节站务用房和其他用房第5.5.1条站务用房应由站长室、客运值班室、业务办公室、会议室、服务人员休息室和派出所等组成。第5.5.2条每层候船厅应设服务人员值班
11、室。第5.5.3条公安派出所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船厅、值班站长室联系方便的位置,室内应有专用的通讯设施,其窗口应设栅栏。第5.5.4条问询处应邻近旅客主耍出入口,问讯处前应有不少于10f的旅客停候面积。第5.5.5条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旅客活动之处,且应采取隔音、防潮措施。第5.5.6条站内根据需要设置小卖部、书店、邮电、电话亭、医务室和理发室等。第5.5.7条厕所和盥洗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站内应设厕所。二等舱候船厅和母子候船厅宜单独设厕所。站内工作人员厕所应与旅客厕所分设,四级站可合设;二、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三、厕所应设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四、旅客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12、,厕所内应设挂物钩;五、旅客厕所及盥洗设备应符合表5.5.7的规定。厕所盥洗设备数量指标表5.5.7房间名指标说明称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0.60m长)大便器至少设两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1 .母子候船室有专用厕所,应扣除其数量2 .大便器至少设两个母子厕所每2530人设大便器一个1 .母子候船人数按设计旅客聚集量的5%计2 .另设部分男孩小便槽盥洗槽每150人设洗手盆一个(或盥洗槽0.70m长)炎热地区按每125人计注:总人数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男女旅客比例为2:1。第六节国际客运用房第5.6.1条国际客运用房应由出境用房、入境用房和驻站业务用房等组成。并可与国
13、内客运用房合建。第5.6.2条出境和入境用房应包括候检、联检、售票、行包和服务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第5.6.3条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第5.6.4条出境和入境用房应符合联检程序的基本要求,流程短捷,联系方便,并宜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和通用性。第5.6.5条出境和入境同一种联检程序用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当布置在不同楼层时,宜设电梯。第5.6.6条边防、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公安、海关、海监、旅行社、邮电、银行和免税商店等部门的驻站业务用房,可按需要设置,其布局应有利于联检工作联系。第5.6.7条候船厅、联检厅均应单独设置厕所和盥
14、洗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旅客餐厅等服务设施。第七节附属建筑和服务配套设施第5.7.1条港口客运站的附属建筑,可根据需要,设变配电室、锅炉房、浴室、食堂、宿舍、维修用房、仓库、车库和自行车棚等。第5.7.2条港口客运站的服务配套设施,可根据客运站的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设置旅客餐厅、旅馆和商店等。第5.7.3条附属建筑和服务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六章防火和疏散第6.0.1条港口客运站的防火和疏散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6.0.2条各级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第6.0.3条候船厅和售票厅,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
15、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第6.0.4条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注:设有导向栏杆的门,其疏散宽度按实际宽度的60%计。第6.O.5条底层疏散外门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40m。疏散外门不应设门槛、门锁,紧靠门口1.4O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如设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0。第6.0.6条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第6.0.7条一、二、三级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第6.0.8条一、二、三级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国内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客运用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第七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7.Ll条客运站应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候检厅的盥洗室,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第7.1.2条作为饮水的开水或自来水,应进行煮沸、过滤或消毒处理。第7.1.3条国际候检厅的化粪池应单独设置。第7.L4条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第二节采暖通风第7.2.1条采暖地区的一、二、三级客运站,冬季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四级站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