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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IP地址管理办法1998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IP地址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秩序,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局域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IP地址是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地址的一种。其主体地址区间为1个B类IP地址域:166.111.O.O至166.111.255.255第二章管理第
2、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IP地址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总体规划和管理,并统一按逻辑子网向清华大学直属单位(指清华大学各直属院、系、部、处、室、中心、馆、所、社、厂、校、集团、公司、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分配。第5条各直属单位的直属单位网络管理员(以下简称网络管理员)统一负责本单位全部IP地址的规划、申请、分配、调整及管理。第6条新建逻辑子网的IP地址在逻辑子网接入校园网时由网络中心按规定分配。第7条逻辑子网因发展需要增加IP地址时,所在直属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IP地址申请表(以下简称IP申请表)一式两份,
3、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交网络中心。IP申请表从以下网络地址处下载:httpznetsupport.tsinghua.educnnicapplication第8条网络中心在收到IP申请表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之内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9条网络中心在批准用户的IP地址申请后,必须将结果填入相应的IP申请表中,1份由网络中心存档,1份发还申请单位作为相应参数的正式使用通知。第10条直属单位在接到网络中心发还的IP申请表后,即成为相应IP地址的持有单位。第11条新分配的IP地址应在正式通知用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
4、正常使用。第12条局域网用户所需的IP地址,在其申请连网时由所在直属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分配。第13条各直属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对其所分配的每一个IP地址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并保证其注册数据准确、有效。IP地址的注册以WWW方式通过如下网络地址进行:第14条局域网用户经所在直属单位的网络管理员为其分配IP地址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后,即成为相应IP地址的持有人。第15条各单位若需要采用动态IP地址分配方式,必须首先向网络中心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16条校园网所有入网计算机必须在入网之前到所在直属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处申报,并按网络管理员的要求进行登记,其入网所需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员按实
5、际情况进行分配。第17条各直属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IP地址分配方案、收回已分配的IP地址等。第18条各单位IP地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第19条校园网拨号访问系统采用动态IP地址分配方式,所需IP地址由网络中心根据需要分配。第20条校园网拨号访问用户与校园网实际建立网络连接时所需IP地址由校园网接入设备动态分配。第三章使用第21条网络管理员应确保IP地址的唯一性。第22条分配给各直属单位的IP地址仅供本单位入网计算机使用。经网络中心批准的除外。第23条校园网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在直属单位的网络管理员申请为自己所拥有、管理或使用的计算机分配、变更、撤消IP地址。第24
6、条IP地址的持有人对其所持有的IP地址享有专用权。第25条IP地址的持有人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第26条IP地址持有人因故向有关单位或管理员退回所持IP地址时,或者IP地址管理单位或管理员在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时,交接双方应该结清相关费用。第27条任何人未经IP地址持有人准许,不得使用他人持有的IP地址。第28条IP地址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侵害其IP地址专用权的使用者立即停止侵害、赔理道歉并赔偿损失。第29条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侵害他人IP地址专用权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应该协助关部门或管理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第30条各
7、单位网管理员应该教育并监督网络的实际使用人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31条网络中心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IP地址的专用权,杜绝接入局域网之间的IP地址盗用行为。各接入局域网的管理单位及管理员应该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本接入局域网内部各逻辑子网之间的IP地址盗用行为。各逻辑子网的管理单位及管理员应该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本逻辑子网内部各下级局域网之间的IP地址盗用行为。接入逻辑子网的各级局域网的管理单位及管理员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所管理局域网范围内的IP地址盗用行为。第32条网络中心通过以下网络地址:对外公布有关IP地址的公共服务信息,并保证其准确性和有效性。第33条网络中心应该保障I
8、P地址使用的稳定性。但如果确实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IP地址分配方案、变更IP地址使用性能等。上款所述工作若使得用户必须变更使用方法或相应配置参数后才能正常使用,网络中心一般应提前15天以上通知有关的直属单位网络管理员,并根据情况在网上公布。第四章责任第34条网络中心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过错所造成的后果完全不承担责任。第35条由IP地址的使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使用人承担。第36条IP地址的相关费用中与使用行为相关的部分由实际使用人或持有人(含持有单位,下同)承担。实际使用人不明的,由持有人承担。与使用行为无关的部分由持有人承担。第37条IP地址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27条的,必
9、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交相应的法律机关处理。第38条网络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13、第16、第25、第27、第29条的,必须写出包含基本事实和全部技术细节的详细书面情况说明,加盖所在直属单位的公章后送交网络中心通过。网络中心将根据情况给予其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1 .警告2 .勒令改正3 .立即暂停相关IP地址的使用及相关设备的连网至改正以后4 .暂停相关逻辑子网与校园网的连接3至30天5 .建议责任人所在直属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本条第5项所述直属单位应采纳网络中心相应的处分建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网络中心。第39条网络中心在依据本办法停止用户的相应使用权时,一般应在实际实施之前1天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联系不上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上款所述通知工作应由网络中心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备案。第七章附则第40条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第4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