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活动,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是指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的活动。
2、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服务的资源和技术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五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工作,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第六条鼓励电子商务类、信用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约和规范,建立行业声誉机制。第七条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信用评价以及信
3、用评价结果公开等工作。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依法采集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社会机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物流、支付等相关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供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监管等方面的下列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包括已经公开的登记许可、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欠缴税款、欠缴公积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消费维权、经营异常名录、风险预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三)涉诉涉裁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等;(四)网络活动信息:包括网络经营、网络安全、网络舆
4、情、网站活跃度、消费者及客户评价等有关信息;(五)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奖励信息,信用承诺情况,补缴税款、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反映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物流、支付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鼓励社会机构依法披露其掌握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可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的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开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 电子商务 经营者 第三 信用 评价 应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