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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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完善“三权分置”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区林地面积大,森林资源丰富,林地面积360.6平方公里约占总面积77%,森林蓄积124.0157万立方米
2、,管理难度大。我区林地林木流转早,现有的流转合同大多签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由于林权历经多次改革,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林地流转处于自发阶段,存在着流转程序、合同协议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有的合同内容规定也并不合理,导致后续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民之间产生争议,双方的义务权利没有厘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和谐。另外,大多数的流转合同签订经过村民和村集体双方后并未进行审查把关,各镇对于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情况并未清楚掌握,这种情况严重制约我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不利于充分实现森林资源价值和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林木流转仅做出原则性规定,广东
3、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对于林地林木流转各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分布在两个规定中,不方便向基层宣传普及,且上位法作为规定全省的管理办法,其规定内容有些是概括性的,并没有具体到我区实际情况,同时又因为体制机制原因,部分工作未落实到位。为了适应我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际需要,明确我区相关各部门在林地林木流转中的分工和职责,更好地向基层宣传林地林木流转的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整合。综上,为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林权有序流转,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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