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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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化管理,压实相关单位主体企业责任,及时掌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去向,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纳入转移联单管理名录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开展的转移活动。第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本辖区内转移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详见附件),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动态管理;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转移联单以电子方式进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系统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信息系统内本辖区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审核。第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中转回收单位以及以工业园区为申报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移出单位”)在转移纳入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须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信息公开;移出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
3、)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转移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第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核实转移联单内容,填写运输栏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的规定,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运抵转移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交付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第七条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拟接受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核实,运抵的一般工业废物的名称、数量、形态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移出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
4、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鼓励移出单位、接受单位建立转移联单信息管理台账,保存转移联单信息,以作为转移记录备查。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给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条本办法自义年X月X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附
5、件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转移联单管理名录废物种类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废物名称SW02粉煤灰非特定行业900-001-02粉煤灰。从燃煤过程产生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主要来自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其他使用燃煤设施的行业,又称飞灰或烟道灰。900-002-02电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SW03炉渣电力生产441-001-03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除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非特定行业900-001-03煤炭燃烧产生的炉渣。900-099-03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SW06脱硫石膏电力生产4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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