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规有哪些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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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新规有哪些变化一、部门职能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略有变化:原公安部106号令中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在新规中一律予以保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等同于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核)。但是额外新增(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也就是说,对54m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要求更高。三、增加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2、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的内容。四、简化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供;消防验收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无需进行提供,但是须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是因为实际竣工图往往与设计审核图纸有出入。总体沿袭之前架构(1)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
3、责任。这些责任分为首要责任、主体责任、个人责任。(2)规定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与之前完全一致),规定了审查验收流程、时限、提报材料、专家评审、合格评定等。(3)规定了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和抽查。(4)规定了相关的执法事项。对执法主体、执法要求、执法依据等进行了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体制改革变更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5)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明确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规章名称变化原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而这次住建部发布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4、理暂行规定。规章名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消防监督管理”变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这主要是因为两个部门的职责定位不同:原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和消防验收属于消防监督管理范畴,而住建部门的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从两部规章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明显看出不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关于规章的名称还应该注意到的是:“暂行规定”。住建部在起草制定这部规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工作的过渡和社会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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