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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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推动海口综合保税区和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维修环境风险监管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海口市和综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包括海口综合保税区和空港综合保税区等能够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区域。本办法所称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
2、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综保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综保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综保区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综保区内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维修业务企业(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联合公告的附件)的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及时更新调整,企业不得在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内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外的货物维修业务。第四条保税维修企业依法承担环境保护
3、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保税维修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存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科工信局、市综合执法局以及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根据工作职责对保税维修企业实施监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对核准开展保税维修企业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受理企业递交的开展维修业务申请材料,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按照规定对违规的维修企业进行处理。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及时处
4、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督促企业定期上报维修业务和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并汇总,每年向省商务厅递交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等材料。第六条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不定期抽查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并填写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维修业务抽查表,将抽查情况通报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以及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并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由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会同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以及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联合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需终止其维修业务的,由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书,将处理结果上报商
5、务厅备案。第七条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维修企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八条海口市商务局配合海关、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工作,及时发布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具体产品目录范围。第九条海口市科工信局负责推进保税维修业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推动工业固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第十条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负责对进入综保区内的货物实施监管,对综保区产生的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办理出区手续并开展日常监管。指导区内企业申报进出境货物及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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