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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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引导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其
2、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发布、信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信用主体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活动中形成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息。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对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方面的活动。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房地产市
3、场信用主管部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我省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实施。省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规定和评分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二)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
4、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三)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五)统筹协调信用应用场景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组织实施差别化管理。市县(含园区、下同)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二)配合信用档案手册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房地产市场
5、信用主体首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鼓励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行业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九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基本信用信息是指登记注册信息、经营生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在参与我省房地产市场相关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
6、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党建工建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在参与我省房地产市场相关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以及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条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全国和海南公共信息信息基础目录为基础,以其他能反映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信息为辅助,制定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
7、更新。各市县应执行海南省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设区市可依据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评价补充标准。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采集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通过政府数据共享途径获取;(二)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自行填报;(三)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涉及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违规行为的文件;(四)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及其他组织提供并
8、经核实认定的相关信息;(五)群众投诉、反映并经核实认定的相关信息;(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认定的相关信息;(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A)其他经核实的相关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时,应将认定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采集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综合行政执法、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国家和省级层面作出的表彰、处罚决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第十三条基本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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